发文日期: 2004-08-30
生效日期: 2004-08-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自2004年10月29日起实施
2、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本文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3、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税收会计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3〕212号),明确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会计核算的调整事项,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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