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03-13
生效日期: 2013-04-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五条第(十四)项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自2015年4月30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本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出的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自2015年6月11日起停止执行
3、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本文第五条第(一)(十)项废止
4、条款废止,第二条第(二)项、第(十八)项及第(十)项第3目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
5、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本文“第四条及附件21”自2021年6月3日起停止施行
6、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本文“附件19”自2022年6月21日起废止
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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