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4-10-18
生效日期: 1994-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本办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失效,自2009年2月26日起实施。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税率调整为11%。
3、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税率调整为10%。
4、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文中的适用10%增值税税率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税率调整为9%。
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字第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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