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5-02-08
生效日期: 1985-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本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产品税”被修改为“消费税”;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五百八十八号)
2、失效/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一号),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