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工作,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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