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01-30
生效日期: 2015-01-30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附件2废止。
2、已被修订,根据《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3、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上述试点地区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本公告第五条及附件3
4、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五条及附件3已被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二、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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