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8-03-06
生效日期: 2008-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对本文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以及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进行了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第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进行了修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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