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7-14
生效日期: 2009-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修订本法中,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需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