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06
生效日期: 2006-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失效,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2、失效/废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本文附件2至附件9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3、已修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第四十一条进行了修改,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