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3-03
生效日期: 2005-06-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同时废止。署 长 牟新生二〇〇五年三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加快口岸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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