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0-30
生效日期: 2018-10-30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5号),本文第一条第(一)项废止,自2024年10月25日起实施。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派出机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吉田税务分局的办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一)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广东省连山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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