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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93〕国务院令第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93〕国务院令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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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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