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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2号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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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广东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拱北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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