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3-26
生效日期: 2023-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允许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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