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97-05-22
生效日期: 1997-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经国务院批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规定如下,请遵照 执行。 一、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