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4-21
生效日期: 202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本文第七条的要求,发布《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2、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 财关税〔2022〕7号),将应由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部分研发机构,调整为由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认定(认定标准不变),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自2022年4月30日起开展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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