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1-04-27
生效日期: 202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为落实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政策,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进口税收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22〕7号),将按本文规定应由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部分研发机构,调整为由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认定(认定标准不变),浦东新区有关部门自2022年4月30日起开展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商务厅(委、局)、文化和旅游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务局、文体广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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