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9-07
生效日期: 2011-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对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作出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本文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3、关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明确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