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04-24
生效日期: 2012-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规定:“本文第四条所称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仅限于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2、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对本公告施行后,与本公告第八条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的分歧问题进行了明确
3、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本文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废止,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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