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7-25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废止:本条规定2018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