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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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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废止:本条规定2018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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