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1-31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失效/废止,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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