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3-06-30
生效日期: 2023-06-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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