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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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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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