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7-07
生效日期: 2016-07-07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动的第三、四、五条进行了修改
2、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现将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保险企业按照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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