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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会计鉴证业务应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发布者:中税盟CtaxUnion   发布时间:2024-05-08   浏览次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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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联系来源。


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会计鉴证业务的执业质量,防范业务风险,4月29日,广东省省财政厅监督局、省注协联合对5家执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体约谈,提示事务所开展司法会计鉴证业务应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01
一是充分评估业务风险。

事务所应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要求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在关注舞弊和审计失败风险的同时,要进一步了解和评价当事人诚信水平、诉讼争议焦点、审计工作受限情况及影响等情况,充分评估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有效管控业务风险,审慎承接相关业务。

02
二是严格保持独立性。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从实质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到审计鉴证的客观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确保审计鉴证工作及报告均经得住考验。此外还应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相关规则,如执行回避和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

03
三是获取审计资料应符合法定程序。

事务所执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应通过法院(侦查机关)或在法院(侦查机关)主持下获取审计资料,注册会计师不得自行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收集审计资料。民事诉讼涉及的审计资料应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在法庭主持下)或经法庭确认,未经法庭或双方当事人确认和超过举证时效的资料,不得作为审计资料。审计过程不得引用或依据未生效的判决。

04
四是确保报告表述和结论的严谨性。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领域是对财务会计信息进行审计鉴证,应避免对经济往来、会计行为等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当事人是否主观故意或过失等超出专业领域的事项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委托书确定的范围、方式进行审计鉴证,委托书未明确的,应要求委托方补充明确或请求法庭(侦查机关)指明,避免超出委托范围发表意见或发表假设性意见;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要求发表审计意见,不应以保留意见代替无法表示意见。事务所不得通过模糊化的报告表述或模棱两可的报告结论满足相关方对报告的使用需要。

05
五是做好出庭质证和专业问题解释说明工作。

司法会计鉴证业务中,出庭质证和解释说明相关专业问题是事务所的义务,事务所要严格按照法庭要求委派人员出庭,并做到对相关专业问题解释说明到位。事务所应合理配置人员力量,切实保证司法会计鉴证业务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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