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财税评论注):
案件编号:(2024)湘10民终185号
上诉人:临武高某委员会(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某萍。
被上诉人:湖南九某公司、深圳市德某公司(原审被告)。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裁定。
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
诉讼费用由九某公司、德某公司负担。
一审情况:
临武高某管委会不服一审法院(2023)湘1025民初114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合同争议:
临武高某管委会与德某公司签订入园协议书,后九某公司继承德某公司权利义务。
上诉理由:
临武高某管委会认为根据入园协议书,其有权提起诉讼。
《入园协议书》《补充协议》本质为招商引资协议,现行法律对招商引资协议的诉讼方式并无明确规定,最高院在相关判例中认为,在民事权利义务和行政权利义务交织的招商引资协议纠纷中,当事人享有诉讼类型的选择权。
被上诉人辩称:
九某公司辩称扶持款项已按协议使用,临武高某管委会违约在先。
一审法院裁定:
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审理:
确认临武高某管委会与九某公司、德某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二审法院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认为临武高某管委会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终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临武高某管委会的上诉请求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