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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机构未完成税收任务被管委会起诉返还扶持资金
发布者:中税盟CtaxUnion   发布时间:2024-05-10   浏览次数:146

内容提要(财税评论注):

以下是对临武高某委员会与湖南九某公司、深圳市德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的要点总结:

  1. 案件编号:(2024)湘10民终185号

  2. 上诉人:临武高某委员会(原审原告),法定代表人胡某萍。

  3. 被上诉人:湖南九某公司、深圳市德某公司(原审被告)。

  4. 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裁定。

    • 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

    • 诉讼费用由九某公司、德某公司负担。

  5. 一审情况

    • 临武高某管委会不服一审法院(2023)湘1025民初114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6. 合同争议

    • 临武高某管委会与德某公司签订入园协议书,后九某公司继承德某公司权利义务。

  7. 上诉理由

    • 临武高某管委会认为根据入园协议书,其有权提起诉讼。

    • 《入园协议书》《补充协议》本质为招商引资协议,现行法律对招商引资协议的诉讼方式并无明确规定,最高院在相关判例中认为,在民事权利义务和行政权利义务交织的招商引资协议纠纷中,当事人享有诉讼类型的选择权。

  8. 被上诉人辩称

    • 九某公司辩称扶持款项已按协议使用,临武高某管委会违约在先。

  9. 一审法院裁定

    • 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行政法律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驳回起诉。

  10. 二审法院审理

    • 确认临武高某管委会与九某公司、德某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11. 二审法院裁定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认为临武高某管委会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12. 终审裁定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临武高某管委会的上诉请求未获支持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临武高某管委会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主体,且合同涉及的管理职能和扶持资金政策,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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