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IPO过程中,发行股份通常会发生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发行股票的交易费用如何财税处理?
首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修订)规定:“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企业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另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只有那些可直接归属于发行新的权益工具或者购买此前已经发行在外的权益工具的增量费用才是与权益交易相关的费用。以及《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1期,总第4期)(会计部函〔2010〕299号)规定,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发行股票的交易费用区分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一是直接归属于发行权益工具新增外部费用,这些费用应该从发行收入中扣减。例如,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等应该从发行收入中扣减。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总之不能计入损益。二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应该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这些费用不应该从发行收入中扣减,而是应该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三是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对于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即均不得计入成本费用,也不得税前扣除。但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等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文件并未进行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对企业IPO申报阶段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等,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即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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