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 > 税智星专业信息库 2024 年1月第 3 期《每周亮点内容概览》
税智星专业信息库 2024 年1月第 3 期《每周亮点内容概览》


欢迎点击下载PDF版

财税文章

法规注释

实务案例

税智星亮点


01 财税文章

“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常见的涉税风险
“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十九个理解难点?
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定普通住宅标准?有产权车位(车库、储藏室)的“产权”如何理解?清算时关于人防设施的不同情形如何把握?土地增值税清算十九个理解难点汇总分析。

减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梳理
新公司法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必须全额缴纳注册资本金。这一新规定有效遏制了盲目认缴、过高认缴以及过长的认缴期限等问题,这意味着那些一创立就将注册资本设定为上万亿元的极端情况将不复存在。过去十多年,确实存在部分企业随意设定注册资本,但新法生效后,这些企业很可能需要进行减资。本文对减资的税务和会计处理进行梳理。

建筑行业印花税缴纳的九点误区
印花税虽然是个小税种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税种,特别是建筑企业。印花税虽然税负低,但是涉及的面很广。建筑企业几乎涉及的所有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在实践中,建筑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缴纳通常存在以下九个方面的误区

增值税税收筹划技巧及应用
本文以八个案例解析增值税税收筹划思路

从业务视角看科技成果转化税务实践问题
随着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愈发重视,近年来不断出台了很多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税收的优惠政策,政策效果显著,切实减轻了各创新主体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税负,有利地推动了科技成果转化赋能高质量发展。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正确分摊方法
简介:实务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等增值税扣税凭证,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须按一定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预收账款”平账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预收账款是企业向购货方预收的购货订金或部分货款。理论情况下预收账款是短期负债,极少会出现一年以上的预收账款。超过一年以上的预收账款,一般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企业未开票收入。这也是预收账款的涉税风险。

查看更多>>

02 法规注释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货物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1号]

摘要: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合作区与澳门之间经“一线”进出的货物(过境合作区货物除外)实施备案管理。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货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4〕2号]
摘要:横琴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之间设为“一线”。对经“一线”进入合作区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的外,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免税放行后的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可以正常消费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数据〔2023〕1770号]
摘要: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通过数字化手段促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时代发展红利,助力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共同富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
[银发〔2024〕2号]

摘要:支持住房租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突出重点、瞄准短板,主要在大城市,围绕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支持各类主体新建、改建和运营长期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屋,有效增加保障性和商业性租赁住房供应。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国发〔2024〕2号]

摘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国家战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

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4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23〕252号]

摘要: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指导本地区所属预算单位在2024年2月20日前,通过“832平台”采购人管理系统(cg .fupin832.com)填报2024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预留比例不低于年度食堂食材采购总额的10%。具备条件的预算单位,可适当提高预留比例,鼓励按照15%的比例预留采购份额。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3〕1753号]

摘要: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名单的通知
[工信厅信发函〔2023〕381号]

摘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243号)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确定了184个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鲁政发〔2023〕12号]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部署,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科学谋划新时代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支撑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落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 年)》,编制《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关于做好2023年度市工业发展扶持专项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济工信财审字〔2024〕1号]

摘要:电子信息企业做大规模奖励类。《济南市促进先进制造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济政发〔2019〕1号)第1条规定:对首次入选“中国电子信息100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综〔2024〕2号]

摘要: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京财综〔2023〕1922号)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废止相关纸质票据和专用电子收据。

查看更多>>

03 实务案例

通过拆分收入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被查
你单位借助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登记多家个体工商户,并通过发票套打的方式拆分销售收入,以维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同时利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达到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目的。

该项业务已取消,已支付费用全额退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你单位向杭州圆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3份普通发票、向泰嘉韦莱(杭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具3份普通发票、向云南玛若商贸有限公司开具4份普通发票,共计10份,金额合计901,980.19元,税额合计9,019.81元,价税合计911,000元,属于虚构经营业务,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工会经费已拨缴凭证合规不超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
24号)第一条“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的规定,你单位计提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未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的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的5,270,877.50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查看更多>>

04 税智星亮点

全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同的经营项目和销售方式,均会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重要的影响,但税法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诸多条款散布于多个文件之中。为便利纳税人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本文将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不同项目和销售方式进行汇总整理。

加计抵减政策解析
简介: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标准是,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如果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查看更多>>

温馨提示

以上推荐内容源自税智星丨专业信息库如需阅读更多内容,欢迎登录

如想订阅税智星亮点内容概览,请点击申请试用

如有建议或意见反馈,欢迎联系tax@tax.vip

免责声明:

(1)具有作者署名的意见不代表“税智星”的任何立场和观点。(2)署名作者或“税智星”均不保证其所提供的的规范性文件或专家意见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完整性。(3)本精选中的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会计、税务等专业咨询;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本精选中的信息或专家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署名作者或“税智星”均不承担责任。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尊敬的用户
您现在使用的是税智星财税咨询服务个人
版,推荐您升级为会员,享受更多权益
马上升级
关闭
尊敬的用户
欢迎使用在线问税,3.00元即可提问
一次问题,并提供专业解答
立即购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