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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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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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