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3-02
生效日期: 2006-03-02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本款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2、关联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
3、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本文第五条废止,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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