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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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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条例》第八条中“普通标准住宅”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三条中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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