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12-04
生效日期: 2019-12-0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规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本文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2、关联文件,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本文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3、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8月21日起实施。
4、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本文全文失效。
现就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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