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8-10-24
生效日期: 1988-10-24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十八条第四项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自2010年12月21日起废止
2、条款废止,第十七条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自2017年12月29日起废止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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