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2-16
生效日期: 2016-03-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动的第一条进行了删改,同时附件1《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信息》中“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内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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