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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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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9月1
    责任编辑:liuchunx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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