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11-26
生效日期: 2015-12-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发票监制章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2、已被修订,根据《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对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发票监制章调整事项做了具体规定,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3、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明确本文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
4、关联文件,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通过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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