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1-07
生效日期: 2016-01-07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涉及机构名称变动的第一、二条分别进行了修改,附件1《企业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中“_________国家税务局”的内容 修改为“________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持续优化退税服务,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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