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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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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持续优化退税服务,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需要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控股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备案时,不再提供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或《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复印件。  二、出口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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