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服务为本 精益求精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信息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