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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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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4]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其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扣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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