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7-19
生效日期: 2018-09-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降低征纳双方涉税风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有关规定,经与贵州省财政厅会商,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决定将中药饮片加工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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