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06-15
生效日期: 2018-06-1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本文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