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18
生效日期: 2011-06-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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