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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文〔2011〕23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文〔201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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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6号),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省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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