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2-11-06
生效日期: 2013-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对本公告作了补充规定
2、条款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本文第一条第(二)款及第二条中“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内容自2015年5月22日起废止
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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