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2-27
生效日期: 2006-02-27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本文自2021年5月1日起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5〕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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