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2-26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附征率 (一)附征率表(表一)经营额(不含增值税)附征率%按月30000元(含)以下,或按季90000元(含)以下0按月30000元(不含)至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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