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4-03
生效日期: 2019-04-03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2、关联文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公告执行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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