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2-13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关联文件,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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