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1-31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部分失效,附件4以及附件5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于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本文附件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顺利实施,现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申报表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件1至附件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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