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2-02
生效日期: 2019-02-0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参见:《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已被修订,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保险公司按照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增值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抵减不完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办理退税
3、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及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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