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9-01-09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失效/废止,本文件执行到期,政策接力文件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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