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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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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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