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2-21
生效日期: 2019-01-01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本文第一条第二款与2号公告不一致的,依照2号公告执行。
2、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第十二条规定本文第一条与1号公告不一致的,依照1号公告执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3、条款修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十二条规定:“本文第一条、第四条与3号公告不一致的,依照3号公告执行”
4、关联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本文第一条、第四条与其不一致的,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为准。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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